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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学考试本质的再认识

2000-06-14 来源:光明日报 刘粤平 我有话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同时也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其代表着国家意志,行使学历认定和检验职能,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一点已为社会所广泛认同。但作为一种教育形式,自学考试以评价和考试为主要特征,不同于传统的学校教育。

1.从广义上说,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其涵义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2.教育的发展既同生产力的状况有关,又同生产关系的性质有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同时制约着教育。即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随着生产力和科技水平的日益提高,教育活动及其表现形式逐步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和趋势。

3.任何教育活动,都是由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手段诸要素构成。这几种教育要素的相互联系以及由此而相互作用产生的特殊矛盾运动,就是教育过程,也就是教育的本质。

自学考试制度就其本质而言首先是一种教育活动和教育形式。即它由人们常说的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手段等诸要素构成。教育者即由国家授权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和各级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还包括主考院校、社会助学组织及其教师。全国考委及省级考委代表着国家意志,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的历史重任。受教育者是数以百计的自学者。教育内容是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制订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编写、指定的教材。教育手段(过程)由形式多样的社会助学活动、考生个人自学、实践环节考核、考试实施和思想品德鉴定等组成。

自学考试是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自学者实施国家意志的教育活动。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及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计划、大纲、教材)、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的指导与监督、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等无不充分地表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具有高度目的性、计划性和组织性的对自学者施予影响的教育形式。我国颁布实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列入我国实施的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中。

我们分析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存在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是基于当今教育形式多样化的前提下,自学考试有别于学校教育的特点,即它是以评价和考试为主要手段的教育形式。就教育形式而言,考试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考试本身并不具备教育功能。自学考试因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而成为一种教育形式,仅有国家考试显然不能称其为教育形式。因此,如何将处于高度分散、无序状态(相对而言)下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在国家考试(计划、大纲、教材等)的指导下成为一种目的明确、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是自学考试制度凸显其教育形式特征的重要工作。其意义在于:

1.有助于提高人们对自学考试教育、教学过程,即指导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改变“只管收获,不重耕耘”的现状,有利于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提高自学考试的整体教育质量。

2.有利于为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澄清将自学考试理解为“理论上的‘怪胎’,实践中走入‘误区’”的错误认识,以及将学校教育视为唯一教育形式的片面认识,为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

3.认识教育形式的多样性,有助于人们更加重视利用和开发多样化的教育教学手段,根据教育对象、地域和需求的不同“因地制宜”、“因材施教”。

4.有助于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社会闲散的教育资源,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指导下,科学、正确地加以引导,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实现自学考试的专业培养目标和总体任务。

5.有利于真正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鼓励自学成才”和教育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受教育权的具体要求。在现有国情条件下实现由“英才教育”向“大众教育”、“普及教育”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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